醫療法與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倡議
為確保國民享有最高標準的身體與精神健康,提出多項法律修正建議,旨在提升醫療品質、保障病人權益、促進醫療事業健全發展。(廉政會聯席會議主席劉承武執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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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第1條修正
建議修改醫療法第1條,將確保國民享有最高標準的身體與精神健康列為首要目的。此修正旨在貫徹憲法及國際公約精神,強調國民健康權利的重要性。修正後的條文將更加符合憲法第15條生存權保障及第22條基本人權的精神。
現行重點
促進醫療事業發展
修正重點
確保國民健康權利
修正目的
符合憲法及國際公約
醫療法第81條修正
建議修改醫療法第81條,強化醫事人員的告知義務。修正後,醫事人員需詳細告知病人或其代理人有關病情、治療方針、可能的不良反應及後遺症等重要事項。即使發生機率低的情況,只要可能危害病人生命或重大身體法益,仍須告知。違反告知義務將承擔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1
現行規定
基本告知義務
2
修正重點
詳細告知義務,包括低機率風險
3
違反後果
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法第82條修正
建議修改醫療法第82條,要求衛福部針對不同醫療領域制定具體明確的醫療常規標準。這些標準應包括醫療水準、設施、工作條件等,並以命令或辦法形式公布。修正目的是讓民眾了解就醫時醫事人員應遵循的標準,增加醫療透明度。在相關命令或辦法制定前,不得以醫療常規限制病人權益。
1
制定標準
衛福部針對不同領域制定具體標準
2
公布方式
以命令或辦法形式公布
3
實施效果
增加醫療透明度,保障病人權益
醫療法第98條修正
建議修改醫療法第98條,規定醫事審議委員會在接受司法或檢察機關委託鑑定時,應遵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符合憲法第8條實質正當法律程序。鑑定程序或意見如違背實證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得作為證據。這項規定不僅適用於刑事案件,也適用於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案件。
鑑定程序要求
- 遵守刑事訴訟法規定
- 符合憲法實質正當法律程序
- 違背程序原則者不得作為證據
適用範圍
- 刑事案件
- 行政訴訟案件
- 民事訴訟案件
醫療法第99條修正
建議修改醫療法第99條,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第一級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會成員應包括15位委員,其中公正人士(非具醫事人員資格)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同時,新增接受司法或檢察機關委託鑑定的任務,並要求遵守實質正當法律程序。這項修正旨在提高醫事審議的公正性和專業性。
委員會組成
- 15位委員
- 公正人士不少於二分之一
新增任務
- 接受司法或檢察機關委託鑑定
- 遵守實質正當法律程序
修正目的
- 提高審議公正性
- 增強專業性
醫療法第100條修正
建議修改醫療法第100條,規定醫事審議委員會的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行政院頒布辦法並送立法院備查。委員會應由15位委員組成,其中公正人士(非具醫事人員資格)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這項修正旨在提高醫事審議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醫醫相護"的現象。
透明度
由行政院頒布辦法
平衡性
公正人士不少於二分之一
公正性
避免醫醫相護現象
醫師法第12條修正
建議在醫師法第12條增加第三項規定,明確指出病歷上未記載的事項視為醫師當時未發現、未安排或未實際操作的醫療行為。醫師事後補記不具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證據。這項修正參考德國醫療法立法例,旨在確保病歷記錄的真實性和及時性,保障病人權益。
1
未記載事項推定
視為醫師未發現、未安排或未實際操作
2
事後補記限制
不具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證據
3
修正目的
確保病歷真實性,保障病人權益
醫師法第12條之1修正
建議修改醫師法第12條之1,強化醫師的告知義務。修正後,醫師需詳細告知病人或其代理人有關病情、治療方針、可能的不良反應及後遺症等重要事項。即使發生機率低的情況,只要可能危害病人生命或重大身體法益,仍須告知。違反告知義務將承擔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緊急醫療情況除外。
醫師法第28條修正
建議修改醫師法第28條,明確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不得執行侵入性醫療業務。同時,新增條款允許整復師及其他醫事人員依據傳統民俗養生療法進行非侵入性治療。修正還要求行政院頒布侵入性醫療實施辦法,明確規範侵入式醫療的範圍和要求。這項修正旨在平衡現代醫學和傳統療法,保障民眾就醫權益。
侵入性醫療限制
未取得醫師資格者不得執行
傳統療法開放
允許整復師等進行非侵入性治療
實施辦法
要求行政院頒布侵入性醫療實施辦法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修正
建議修改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擴大保險範圍至養生保健服務和健康照護。修正後,保險目的不僅包括提供醫療服務,還包括恢復全民身體及精神健康,使其享有可能達到之最高醫療與養生標準。保險給付範圍擴大至健康照護事故。這項修正旨在全面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關於國家推行健康保險的義務。
擴大範圍
包括養生保健服務和健康照護
保險目的
恢復全民身心健康,達到最高標準
給付擴大
涵蓋健康照護事故
修正依據
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義務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修正
建議修改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將未生疾病前的健康照護納入保險給付範圍。同時,明確規定經醫療服務後必要的恢復健康服務應列入保險給付範圍。但經健保會審議,由其他社會保險、福利服務或社會救助負擔的項目,可不列入保險給付範圍。這項修正旨在擴大保險覆蓋面,促進預防醫學和全面健康照護。
1
納入範圍
未生疾病前的健康照護
2
擴大給付
必要的恢復健康服務
3
排除項目
其他社會保險或福利服務負擔的項目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2條修正
建議修改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2條,將登革熱、遭雷擊及其他相類病症納入保險給付範圍。這項修正考慮到某些特殊情況下的疾病或傷害,雖然可能源於天災,但仍應納入保險保障範圍。修正後,這些特殊情況將經健保會審議後決定是否納入保險給付,以提供更全面的健康保障。
新增保險給付項目
- 登革熱
- 遭雷擊造成的傷害
- 其他相類病症
決策程序
經健保會審議後決定是否納入保險給付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3條和第54條修正
建議修改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3條和第54條,將健康照護及恢復健康的醫療服務納入保險給付範圍。第53條修正後,明確規定健康照護和恢復健康服務應列為保險給付範圍,除非經健保會審議排除。第54條修正擴大了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的服務範圍,包括醫療服務和健康照護服務。這些修正旨在提供更全面的健康保險保障。
第53條修正
健康照護和恢復健康服務納入給付範圍
第54條修正
擴大不得收費服務範圍
修正目的
提供更全面的健康保險保障
結語:全面提升醫療法規保障
這些醫療法與全民健康保險法的修正建議旨在全面提升國民健康權益保障。從強化醫療告知義務、規範醫事審議程序,到擴大健康保險覆蓋範圍,每項修正都致力於實現憲法保障的健康權。這些修改不僅符合國際公約精神,也回應了現代社會對全面健康照護的需求。通過這些修正,我們期望建立一個更加公平、透明和全面的醫療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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